(四)变电站建设用地由市、县(区)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并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市、县(区)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密切配合。供电企业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变电站用地不实行留用地安置政策,村集体留用地(征地红线内面积的10%)按经批准的土地补偿标准以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款总额10%提取,由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费用中列支,直接用于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应定期向同级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电网建设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便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及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当地政府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报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按主要由修改方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建设,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三、严格管理,规范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必须严格照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2006〕149号)、市政府《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在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超出上述文件规定标准范围的合理费用,由市及项目所在地县(区)、乡镇(街道办)三级政府会同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协商解决。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