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参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工作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补偿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五)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从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在电力线路路径和电缆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抢建人或抢种人限期恢复原状。
(六)供电企业向县、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经批准后的电力线路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供电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补偿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并交付用地;如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四、优化服务,快速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可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需要征地和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规划和用地手续。
(二)对资料齐全的电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供电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项目征地拆迁的需要向市、县(区)政府申请发布工程建设通告。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规划验线合格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于需要实施征地(盘整)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区政府负责在供电企业提出用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开展相关征地(盘整)或拆迁工作。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上报批准的情形除外。
五、统筹安排,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纳入市、县(区)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已经批准纳入建设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与供电企业协商,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