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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突出客家名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环境特色:地理环境、生态环境;

  (二)人工环境特色:城池格局、空间形态、传统风貌、民居建筑、商业店铺、宗庙祠堂、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等;

  (三)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

  (四)经鉴定公布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各种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

  (五)依法应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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