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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具体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条款为准。

  第九条 每年的12月初,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葫芦岛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据此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档次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第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规定,全市上报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指标为1个。

  第十二条 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指标为2个(含报省级的先进指标)。

  第十三条 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80分(含80分)至89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市)区”;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达标县(市)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3起(含3起)以上;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配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进展情况,配合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要在每月结束后3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截至当月底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送截至本季度末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汇总全市各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抄送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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