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扶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拟上市科技企业与证券公司签署保荐协议并在江西证监局完成上市备案后,省财政奖励该企业20万元。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财政、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此类企业在申领有关证照(房产证、地产证)应依法给予简化手续、减免规费的优惠。对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依法给予优先安排。
(七)进一步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办法,根据企业经营者素质、风险防范能力、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信用记录及发展前景等主要指标综合评定信用等级。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积极开办循环贷款、动产质押、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设备按揭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等贷款新品种。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担保公司以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照开发银行要求建立贷款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省科技厅在每年省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增量中,按开发银行提供给贷款平台统借统还贷款余额的2%安排风险补偿准备金,其余部分由受益财政和贷款平台分担。
(八)鼓励并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各类合法融资活动。凡属《
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之外的融资行为,可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支持和正确引导,并按照审批权限依法批准各类融资活动,防止非法集资。
(九)充分发挥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进场开展产权交易,探索规范和活跃产权交易的新途径。支持借(贷)款机构或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股权质押和专利权质押的借(贷)款业务,项目符合科技计划立项条件的,给予借(贷)款机构或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助。
(十)积极落实中国保监会、科技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的各项规定,鼓励并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各项科技保险业务,对参加科技保险并符合科技计划立项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将以保险费补助形式给予支持。积极开展银行与信用保险的业务协作,促进科技型企业获取在信用保险条件下的银行贷款。
三、构建平台,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