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民保字(2009)8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城市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推进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二条 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
(三)家庭中拥有汽车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四)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
(五)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
(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十)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