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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十一)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二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四条 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其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收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家庭收入。

  第五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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