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七)街道、社区评议。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组成“低保评议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八)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
第六条 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成员,根据《
民法通则》、《
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
(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三)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八条 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