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
供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分居的被供养人总数。
第九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条 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
3、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
4、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2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三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一般程序,根据《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执行。
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低保时,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供材料,按《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中所列内容办理,一般包括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