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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A类家庭:“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本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
  B类家庭:城市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以及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和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
  C类家庭: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人员,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季度审核,必要时可每月审核一次。

  第十八条 重残人员的范围指: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2、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3、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4、精神残疾(正在住院治疗期)。

  第十九条 重病人员。指患有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城市低保家庭保障类别分类实施救助,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对象,适当提高其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便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遇有特殊情况应作具体对待,其中:
  (一)对家庭成员既有城镇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根据家庭月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低保待遇时只对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进行补差。
  (二)对生活困难的非农业户口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艾滋病感染者及孤儿,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原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其人均补差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补足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6个月内视为抚养人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重新认定享受城市低保;享受低保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每3个月审核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迁移手续的,不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低保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记录、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城市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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