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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失效]

  (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坝埂,或者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停靠船只,或者设置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的

  (1)未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较小影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4)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较大影响的,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5)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坝埂,或者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的

  (1)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较小影响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较大影响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罚款;

  (4)直接影响水文监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且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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