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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管理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管理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加强管理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管理监督坚决制止发生新的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7号)精神,经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教育、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转入债务化解阶段。为有效防止债务清理化解后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构建防控产生新债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量财办事,切实构建防控新债产生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正确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搞短期行为,坚决防止脱离实际大搞建设形成债务风险,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切实构建防控新债产生的长效机制。要严格控制学校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对超预算、超标准、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禁止因超预算安排项目开支产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学校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后,由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举债建设。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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