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巩固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成果,继续开展保护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2、根据《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要求,重点做好邕江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砂场的整治,安置水上人家,规范船舶管理。
(1)由辖区城区政府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配合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
(2)由辖区城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对水上人家住宅船进行调查、安置,撤离饮用水源保护区;
(3)由市水利局负责设立一、二级保护区边界标志牌,对保护区内的砂场进行清理;
(4)由南宁海事局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河流的机动船舶要求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并加强检查,规范邕江内船舶的停靠。
3、各县、城区政府根据《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开展辖区乡镇以上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整治行动。
(二)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督促六县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进度;对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加强监管,确保正常运行。
(三)着力打击“两高一资”(高污染、高消耗、资源型)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酒精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制度的;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的;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