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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以下简称云政发〔2008〕233号)第十三条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09〕53号,以下简称云财社〔2009〕53号)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的薪酬或生活补贴标准可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报考我省高校(科研单位)研究生的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服务期满3年、2年、1年的学生,笔试总分分别加10分、8分、5分,并优先录取。对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下同)工作服务期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招聘或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今后,全省省级、州(市)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分别拿出70%、50%比例的职位招考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要优先招聘在城乡基层工作期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工作,且服务年限达到3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为其代偿相应学费或助学贷款。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另行研究制定。

  (四)继续实施和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要按照《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云组通〔2008〕4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6〕11号)要求,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继续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大学生进村、进社区任职计划。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有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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