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其所在非公有制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就业期间签订过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登记(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员培训、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六)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照规定享受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云政发〔2008〕233号第十四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云财社〔2009〕53号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项目单位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发布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项目单位提供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信息;各类企业、科研项目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畅通人才供求信息渠道。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实施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科研项目时,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