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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州(市)要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号,以下简称云人社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九)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和云人社发〔2009〕13号等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兑现国家和我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十)我省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云南省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妇女联合会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6号)规定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也可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符合云政发〔2008〕233号第十四条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云财社〔2009〕53号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有关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进行职业规划、确定合理的就业预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要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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