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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要积极分析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规律,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的职业培训方法,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八、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十九)建立困难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特困家庭和身体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完善困难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九、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限制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取消一切不利于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政策限制。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各州(市)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扩大就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实现就业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二十二)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时报道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表彰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单位以及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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