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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若干规定


  每年按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20%的比例,向社会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推进就业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责任部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五、积极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其它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满三年后家庭成员就业“返零”的,可继续享受一次公益性岗位。(责任部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六、加大对民办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具备资质的民办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向区外介绍我市城乡劳动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为准)的,经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后,对中介服务机构按每年新增输出数额每人50元职业介绍补贴;劳务派遣企业纳入劳动密集型企业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七、鼓励各类院校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

  充分发挥职业学校资源、技术优势,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开展为期6-12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学生只承担基本生活费,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培训结束后,经市、县(市)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认定,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城镇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中专毕业生,市政府将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给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鉴定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人只限享受一次。(责任部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对新招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培训

  企业按照用工计划可自主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新招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行6-12个月职业技能培训。经企业申请,培训管理机构认定,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按照第七条政策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将费用直接补贴到企业。(责任部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全市重点投资项目和各类企业在立项时,要安排用工计划,提供就业岗位数量和相关工种,各县(市)区和发改、劳动就业部门要提前对接,围绕企业和项目开展培训,切实增加培训的针对性。(责任部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本规定的执行时间从下发之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原《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银川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银人发〔2004〕148号)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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