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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公布限制类以上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五)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原则上对设区的市的城市不再对六型(含六型)以下生产混凝土多孔砖、三型(含三型)以下生产混凝土砌块和45/45型(含45/45型)以下真空挤出机的设备生产的产品进行认定。
  第八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一式四份(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六)近六个月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份;
  (七)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八)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九)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十)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十一)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及省或市州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领取或从湖南省墙改网(网址:www.hnqg.gov.cn)下载并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资料,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墙改办认定。
  (二)省墙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外地企业生产并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需享受本省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其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墙改办的证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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