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不含少数民族高中)按省委有关文件(吉发[2005]32号)的有关规定,加1分录取。
6、高师分院和乡以下(含乡)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报考师范类学校加10分录取。
7、见义勇为模范本人或子女的照顾,按省人大《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降10分录取。
8、革命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
9、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10、对省援藏干部在援藏工作期间,对其子女参加高中学校录取时给予降10分录取。
上述奖励政策不能兼得和相加,如有两项以上,取最高值项。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其中归侨子女凭归侨证;华侨凭护照)及其复印件,建档时将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逾期不予受理。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有关部门不得出具假证明,如发现在中考照顾加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和各有关学校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按《吉林省200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规范操作。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各环节工作措施,切实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各项要求执行。进一步规范招生考试行为,确保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日常评定工作,推进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学生综合评价制度改革。
3、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试卷存放、考试场地、评卷场地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4、考务工作严格按《吉林省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执行。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考务工作,特别要加强外语听力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5、各级招生部门要继续在整顿考风、严肃考纪上狠下功夫,要反腐倡廉,自觉低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精神,严格查处招生违纪案件,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严肃性。
6、要加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招生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省、市统一规定,加强对初中毕业生招生考试工作的宣传解释,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招生工作的政策、原则、办法,配合招生部门做好招生工作。
7、强化服务意识,确实为考生服务。各级招生办公室和有关中学招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巩固树立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的意识,优化服务工作,实实在在地为考生服务,让考生和社会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对考生的关心和关怀。
8、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规范高中招生和收费行为。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提高收费标准、降低分数线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