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的使用范围
1.弥补担保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担保机构因为中小企业提供1年期以下(含1年期)贷款,且该贷款利率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而直接发生的代偿损失。
2.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标准划分的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标准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标准,按当年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40%以内给予补偿。对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按协议比例共担风险的,补偿资金按协议比例补偿。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担保合同、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表等);
2.申请表;
3.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各担保机构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
(三)市财政局会同铜陵银监局、人民银行铜陵中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对所报材料予以审核;
(四)市财政局汇总审核意见后拟出审核意见书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各担保机构。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
(三)各担保机构将拨付到位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充担保赔偿损失准备金。
(四)各担保机构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报告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
五、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