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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利时机,从组织领导、机构建设、队伍发展、能力提高、经费支持等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实施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卫生部门要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加快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和事故查处体系建设,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等工作。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高危环节的风险控制,强化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三、抓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的起草和修订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启动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立法项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的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提出废止或者修订意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清理工作给予指导并对清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维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成立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评审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真组织清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与国家标准相冲突的地方标准,要坚决予以废止或作进一步修订。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使公众可以免费查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自身食品安全标准的学习、培训,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的推进,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依法、合理地确定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有效防止监管空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沟通与协作,减少和避免职责交叉或模糊,实现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全面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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