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未批先建、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燃煤设施,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7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相应罚款。
(六)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使用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拒不整改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对污染严重,经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设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拆除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工作
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整治任务。各区县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推进本区域的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切实落实治理任务。
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不得借故拖延。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行分工协作
1、市环保局负责西宁市煤烟型污染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协助四区做好现有燃煤设施的监测和治理改造后的验收监测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环保“110”指挥中心作用,加强环保信访案件和“110”热线举报案件的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煤烟型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彻底查办。
2、四区三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基本情况的调查、建档,制定整改方案,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对下达限期治理计划逾期未完成的,依照法律程序,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区县政府下达关停决定,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坚决拆除、没收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
3、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燃气锅炉、型煤锅炉、水煤浆锅炉和新型、节能环保锅炉的登记、审核、备案及推介工作,为环保锅炉生产企业和用户搭建服务平台。
4、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负责对新、改、扩建燃煤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对已完成治理改造的燃煤设施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