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查阶段(8月-11月)
6-9月,市环保部门在各个整治重点阶段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落实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迎接10月份省里和11月份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
(五)总结阶段(10月下旬)
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10月底之前上报《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根据省里的要求,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两高一资”行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辖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将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