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旅游建设用地。将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保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利用国有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旅游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或征用林地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所收取的森林植被费县级分成部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用于项目单位造林绿化,恢复植被。
(三)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对符合《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免收土地管理费,其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最低限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从营业年年底起,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部门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市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开展全程服务,市领导定期进行协调、调度;对以乡村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依法免交市、县(市、区)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对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贷款需求。
三、着力拓展旅游市场
(一)加大财政专项投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市、县财政每年按比例设立1000万元以上的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以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里统筹安排,用于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和旅游市场开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为拓展旅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强化旅游整体营销。坚持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整体形象宣传和企业旅游产品促销相结合的宣传促销机制。各级政府和景区、企业要采取分担的办法,多方筹资,加大在境内外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大型媒体的宣传促销力度;宣传、文化、广电、外经贸、外侨、对台事务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拓宽渠道大力宣传三明旅游,并在重大外宣、招商、节会、对外友好往来、文化交流等活动中积极开展旅游宣传;移动、联通、电信部门要开通旅游短信宣传服务平台;城建部门要在户外广告中规划出一批旅游公益广告位,用于三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购买三明景区(点)年票,鼓励企业将“三明人游三明”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范围。持有三明市辖区身份证的游客除“十一”黄金周之外,2009年游览全市各景区(点)时,实行门票减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