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激活旅游市场主体。旅游景区新评定为世界级品牌的奖励2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或其他由国家旅游局确认授牌的奖励10万元。实行旅行社接团年终奖励政策,凡当年度地接国内游客人数达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且排名居全市前十名的旅行社,按每人1元进行奖励;对年地接境外游客达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人2元进行奖励;对组织单次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200人以上的自驾车队、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分别给予地接社一次性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全省20强旅行社的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四)深化旅游合作。充分利用本市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推进与周边地市及长三角、泛珠三角旅游城市的合作,加强闽东北五市、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海西二十三市协作区区域合作,串联线路,联手促销,客源互送,持续打造“山海园楼、两山两水两岸情、千里客家文化旅游长廊”三条区域精品线路。同时,加强市域内旅游景区联动,精心培育“世界遗产探秘游、沙溪滨河休闲游、客家风情体验游”三条市域主题线路。
四、完善旅游产业要素
(一)实施旅游畅通工程。组织编制和实施三明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加快机场、快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立体交通体系建设,推进高速公路互通口至重点景区(点)的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建设,开通市区连接各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专线或公交车。按照国际惯例,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口等城市窗口加快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完善城市旅游公共信息标志标识;在高速公路路口和通往重点景区(点)的道路路口,设置国际化标准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确保旅游交通快捷畅通。大力支持旅游车队发展,对经市旅游、交通部门认定的新成立的旅游客运公司,自开始营业起三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对旅游客运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事故,依法从快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二)鼓励发展星级饭店。到2010年,力争全市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四星级(含)以上饭店,政府定点接待单位优先从旅游星级饭店中选定。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含配套服务项目)的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对安装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及冰蓄冷空调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经环保部门认定的饭店,其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给予免征污水排污费。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内的旅游饭店及娱乐场所实施绿卡制度,相关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中要依法依规进行,防止随意性,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