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2009年4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西建设的政策措施,以及省工商局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允许其申请冠省名。
非市区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冠市名。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国(地区)企业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创意设计”、“融资租赁”、“营销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企业集团登记标准由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降为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4000万元人民币。
(三)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明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
台湾地区投资者来明投资,允许其凭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明投资的,允许其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外商投资的证明,其在明投资项目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台湾地区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视同经济组织,可凭其社团法人组织主体资格合法证明,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免予提交其社团法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