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已登记的外债转增为注册资本。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设备增加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设备增加注册资本的,允许其先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再按规定补交相应的验资报告。
(七)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
允许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八)拓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式
允许外商以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所得的货币资金是人民币的,允许其参照人民币利润所得再投资的方式办理。
(九)免予外商投资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其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的,允许企业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深化“一局多点、远程核准”试点工作
在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工商局广泛开展“一局多点、远程核准”工作,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十一)简化企业年检手续
改进年检验照方式,鼓励实行网上年检;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等行业以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外,企业年检可免提交审计报告;分支机构可凭隶属企业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办理年检;困难企业经申请,免收年检费;企业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理年检的,可申请延期办理,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支持重点项目实行企业筹建登记
凡落实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确定的重点项目,在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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