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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证明;
  5、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6、购买一手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无法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的,管理中心应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
  7、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8、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9、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10、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1、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2、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房价的30%以上(含30%);
  5、所购期房为高层的、建筑工程进度最低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所购期房非高层的,建筑工作进度最低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7、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其中,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
  8、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9、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②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③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不规范的市州,还应审查所购商品房建筑进度是否达到本条第5款的要求);
  ④对于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如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情况;
  ⑤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⑥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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