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二)与借款人串通向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三)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四)未对调查人送交的贷款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五)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和调查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审批人的;
  (六)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建议的;
  (七)审查通过无明确调查人的贷款的;
  (八)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八条 贷款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三)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或未进行相关调查、提出审查意见的贷款的;
  (四)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贷款,造成损失的;
  (五)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贷款的;
  (六)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第九条 贷后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擅自转移保证金或动用质押存款的;
  (二)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贷款责任人移交制度的;
  (六)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价值发生损失的;
  (七)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
  第十条 贷款资料保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贷款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致使贷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丢失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凭证或质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物丢失、毁损的。
  第十一条 管理部(分中心)超越权限发放或审批贷款的,对其停止办理部分业务或上收审批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免或减收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贷款管理不力,造成借款人将个人住房贷款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受处罚的人员如对责任认定和所给予的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通知书十五日内,可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及时将贷款责任追究的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定

  为规范贷审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决策水平,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的决策机构,对审批人既起支持作用,又起制约作用。各管理中心必须成立贷审会,实行民主决策。
  二、贷审会委员的构成。贷审会委员由管理中心个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且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管理中心负责同志担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