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中心村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2、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50户-199户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20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4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20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20万元。
  3、对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200户以上的中心村,市财政给予每个村补助资金25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每个村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中心村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2.5万元、25万元;中心村按规划两年内启动建设60%的,市、县(市、区)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2.5万元、25万元。
  (三)补助办法。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
  1、前期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规划新建农民住宅规模达100户以上的中心村,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用地征地完成之后,即可由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前期补助资金。
  (2)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老区扶贫等部门,对中心村规划、征地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认补助对象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3)由市农办、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组成核查验收组,实地调查核实,由市农办、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将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前期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同时县(市、区)财政下达配套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责成乡镇(街道)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中心村。各乡镇(街道)要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建档造册备查。
  2、后期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1)每年3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土地、建设、民政等站所,对上年度辖区内中心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确定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据实填报《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2)每年4月底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办、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老区扶贫等部门,对上年度辖区内的中心村建设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认补助对象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形成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后期补助资金申报表》,报送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