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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增值服务。可推进建立结算中心,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优势搭建电子结算平台;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发展在线洽谈、网上交易、电子认证、物流配送、诚信保障等服务。

五、提升市场物流水平要求

  第十三条 配套和优化市场内公共物流设施要求。根据市场物流现状和趋势,调整优化场内物流设施,形成与配套公共物流平台的对接,整体提高市场物流链效率。
  (一)按相关建筑规划设置公共停车场,合理配置车位。
  (二)合理设置市场公共临时装卸场地,明确装卸操作规程,满足市场小批量(样板)商品物流需求。
  (三)合理设计场内车辆行车线路,较窄道路应作单向车流设计。
  (四)利用市场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平台,设置与配套公共物流平台、市场商户相链接的物流信息系统,推广批发市场物流中条形码和GPS(全球定位系统)、RFID(射频标签系统)等技术的应用。市场物流信息与商流信息实现有效的共享与必要的链接。
  (五)引导批发物流外移。逐步分离市场的物流和商流,把与本场批发业务有关的大宗仓储、运输、包装、配送等功能外移至配套公共物流平台(如物流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的货运站场等)。

六、规范市场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市场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场内的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治安、统计、商品质量监督、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紧急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制定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并负责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等。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督促经营业户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商户签订消防、安全、诚信经营、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经营商户违规经营的退场条款;建立市场内经营商户的不良记录登记档案,并视情况予以警告、公布,情节严重时要求其退出本市场。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商户建立进出货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台帐应登记销售商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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