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的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以及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日常检查是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遵守测绘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其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的检查。
第十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并受国家测绘局的委托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系统》设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内容对测绘单位实施日常检查:
(一)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和标准的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证载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五)是否有非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六)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七)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情况;
(八)单位信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日常检查的处理意见可以作为对测绘单位年度注册的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测绘成果质量认可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