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35号)
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绵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绵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科技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在绵金融机构及其主管、监管部门。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投放情况:主要是年度贷款增加额、贷款余额增长比例、年度贷存比指标;
(二)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不良贷款占比及其下降幅度;
(三)《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中具备融资条件的项目银行信贷资金到位情况;
(四)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呆坏账核销等国家对地震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以量化考核为主,按年度制定主要考核指标。年初,由市财金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绵阳银监分局提出具体考核指标,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专项目标下达。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中具备融资条件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到位情况作为加分因素予以考核。
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呆坏账核销等额度视同贷款增加额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初对金融机构上年度专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