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筹资标准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2009年的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困难家庭学生个人缴纳5元。对困难家庭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从5%的事业收费中解决。2009年以后的筹资标准,依据国家、省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补助标准的规定确定。
二、保障水平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和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的具体标准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三、参保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在其学校所在县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缴费及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手续,由所在高校于每年9-10月统一组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