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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区县律师事务所接受区县司法局年度考核时,第1、2、3、4项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区县司法局保存一份);市属律师事务所接受市司法局年度考核时,第1、2、3、4项材料只需提交一份。提交材料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年度考核。
  (二)备案
  区县司法局应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备案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提交材料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备案。
  (三)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1、经限期整改,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足两人的;
  2、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3、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4、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其他违反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经主管司法局核准后补办年度考核及备案手续。
  三、律师助理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
  律师助理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律师助理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助理证。
  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接受年度考核时,第1项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接受年度考核时,第1项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提交材料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后再进行考核。
  (二)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将律师助理年度考核结果报主管司法局备案,备案时提交律师助理年度考核材料。提交材料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备案。区县司法局应将区县律师助理年度考核备案情况报市司法局,并提交律师助理年度考核材料。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的时间:4月27日至5月22日。
  (二)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自查(5月4日前)。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执业的要求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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