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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建国家火炬计划镇江特种船舶及海洋工程配套产业基地的政策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建国家火炬计划镇江特种船舶及海洋工程配套产业基地的政策意见
(镇政办发〔2009〕16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火炬计划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错位发展原则,形成和培育适合本市发展和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新技术新兴和优势产业,加快船舶及配套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以润州工业园为主,创建“国家火炬计划镇江特种船舶及海洋工程配套产业基地”。为加快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本政策适用于所有进入产业基地,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较高技术含量,从事特种船舶及海洋工程配套产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二、市政府成立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产业基地建设的推进和相关事宜的具体协调。

  三、设立基地产业化发展资金,2009年安排发展资金600万元,今后三年内每年充实300万元,由镇江市财政、润州区财政共同筹集,用于扶持产业化基地及基地内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同时,润州区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2%,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风险基金对基地内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四、基地内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开发费享受15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火炬计划、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被认定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产业化基地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该产品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专款用于科技开发,同时,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申报,并优先列入各级科技计划。

  六、基地内企业每申请成功一项发明专利补助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补助1000元。企业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流动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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