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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主持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验收,并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我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对点多面广、建设规模较小、工艺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程序、分片区进行竣工验收。

  (三)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四)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五)验收工作组应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七、竣工验收的组织。2008年重庆市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收集整理验收材料并完成初验后,委发展计划处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2008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新增中央投资部分),验收以县为单位,由各区县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后,委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八、加快验收进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最后环节,各责任主体和主持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加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兽医医政药政处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汇总,在每月9日前向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行业本月竣工验收报告,分阶段反映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九、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完成这项任务,计划处、审计处、监察室、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兽医医政药政处将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迟迟不履行竣工验收手续,以及在验收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改变新增中央投资用途,不按规定招标等重大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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