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启动实施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
(渝农发〔2009〕194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委属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畜牧总站《关于全面启动实施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牧站(体)[2009]31号)和《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施方案》要求,我委决定启动实施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队伍体系,作好相关准备
在各区县(自治县)已上报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员登记表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明确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分管领导,确定辖区内各级畜牧(生产、品改)、兽医(动物卫生、疫病防控)、草原(饲草饲料)等技术支撑单位信息员,落实信息员职责,分级培训,掌握技能,做好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本项工作由市农委畜牧业发展处牵头,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实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配合。
二、遵循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国畜牧总站畜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施方案的要求,稳步推进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决定对计划进度作适度放宽。即:6月15日前,完成市、县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和畜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信息的采集上报;7月15日前,完成镇(街)级畜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信息采集上报;8月15日前,完成农民畜牧专业合作社信息采集上报;9月20日前,完成畜禽养殖场信息采集上报;11月20前完成畜禽养殖小区信息采集上报;12月20日前,完成专家库信息采集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按照上述计划统筹安排,根据本地情况加快进度,完成相关工作。
三、创造条件、保障实施
本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力、财力及设备,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实施。
联系人:畜牧业发展处王华平,电话:89133135; 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周少山、袁藜晏,电话:89133692、89133790。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