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高层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公布之前,总层数11层以上(含11层)20层以下(含20层)带电梯的住房,按10层以下(含10层)多层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加25%计算;总层数21层以上(含21层)30层以下(含30层)带电梯的住房,加30%计算;总层数31层以上(含31层)带电梯的住房,加35%计算。
五、1988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安居房,重置为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时,按2000年上半年的房价政策计算,其中,准成本重置价是根据住房的实际装饰标准,套用《因素表》中装饰标准的价格,计算出住房本体建造成本后,再考虑楼层、朝向、平台、绿地、折旧和地段等因素后得出。配套费重置价是根据2000年的配套费单价乘以住房建筑面积得出。今后,市房改办不再公布安居房价重置系数,重置价按以上办法计算。职工购买安居房后需按社会微利价补差时,若采用以上办法计算的重置价低于职工购房时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则重置价以实际缴交的准(全)成本房价为准。
六、各产权单位的住房按社会微利价申报房改时,继续执行深房改〔1997〕12号文中社会微利价的计算办法。
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调整为:高层住房[11层以上(含11层)带电梯住房]的楼层系数按中间层(一层或两层,裙楼计入总楼层)不加不减,中间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楼层系数增加1%,最高层与次高层楼层系数相同,以次高层的为准;中间层以下每减少一层,楼层系数减少1%。多层[10层以下(含10层)]带电梯住房楼层影响房价因素如下表:
所在层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按单位本体造价(%)
| -5
| 0
| +5
| +5
| +5
| +6
| +7
| +8
| +9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