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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2009年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列入这次专项整治范围。具体整治内容有以下5个方面:

  (一)商品房预售方面

  1、在建商品房项目,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设立销售场所,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2、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在销售现场显要位置公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方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且要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套数全部放开销售。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即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信息网上公示。3日后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即可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5、凡在网上公示可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0日内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一个月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除外。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7、受委托从事商品房销(预)售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委托书,并向购房者出示。

  8、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的企业不允许参加房地产展销会。

  (二)房地产广告方面

  1、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允许发布预售广告。

  2、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等严禁有虚假内容。不允许承诺售后返租、返本销售的业务。

  3、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方面

  1、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2、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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