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向购房人明示。
(四)房地产经纪方面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必须到辖区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买卖过程中不得有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3、“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必须由银行专户存储监管。
4、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全部实行网上备案。
5、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6、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目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
7、严禁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
(五)房地产价格方面
1、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销(预)售商品房时,不允许编制虚假的销售表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四、工作方式
此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方式,即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当地专项整治工作,密切与工商、价格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同时请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等行业组织密切配合,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整顿规范不力,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五、整治活动部署
(一)动员筹备阶段(2009年5月)
1、各地成立专门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专项整治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
3、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安排,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二)检查处理阶段(2009年6月-11月)
1、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