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照职能分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及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具体分工
(一)卫生部门:
1.组织拟订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协助政府草拟本地区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落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8号)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
6.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7.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8.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9.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0.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3.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
4.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7.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8.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