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三)订立假技术合同;
(四)作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进行技术交易以及技术交易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约定。
第八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申请认定登记制度。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完整的书面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放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由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技术交易额或者技术性收入额进行核定,技术交易当事人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到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后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中介方,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技术性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有关人员的酬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