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上级和本局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及时、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机关下发的督查督办通知单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市局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市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所作出的决定、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局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
(五)信息的收集、上报、流转、处理情况。
二、上级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督办规程
(一)登记上网。上级领导批示件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上网,通过内网领导批示栏目报局主要领导阅示。
(二)交办督办。局主要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局办公室在内网负责交办和督办。
(三)反馈上报。承办处室(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束形成书面材料,通过内网送局领导审签后,由局办公室统一上报。
(四)反馈期限。上级领导批示件一般应从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急件急办,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三、市局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督办规程
(一)网上流转。局领导作出批示后,批示件自动进入内网领导批示栏目;局办公室按照批示精神和处室(单位)职能分工,将批示件流转到职能处室(单位)办理,并进行督办。
(二)承办反馈。承办处室(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材料通过内网呈作出批示的局领导,同时报局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