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4、获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5、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6、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9、取得会计学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条 外语条件
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执行。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除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要求外,同时还应具备高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 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理论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规模本专业技术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申报者能够领导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专业工作,或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科学技术带头人,能够承担和完成自治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