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发〔2008〕21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残疾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税负,将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各类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按照《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创业培训,落实资金补贴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残疾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生、到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可申请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河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河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及其它有效证件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开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在2009年底之前,持有《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河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河南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创业的,可凭证享受上述创业、就业优惠政策。2010年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切实保障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一)完善组织,加强领导,实行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要明确或建立相应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落实。从2009年起,在原有城乡就业工作目标基础上,将新增经济实体带动就业、创业孵化园建设、扶持创业人员带动就业等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目标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