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立足当地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劳务输出等发展合作组织。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坚持多主体牵头,多类型组建,多领域覆盖,不搞统一模式和“一刀切”。
4.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就是要突出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民管”就是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一人一票”进行规范,由成员大会决定;“民受益”就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切活动的目的,要千方百计实现组织成员收益的最大化。
5.坚持以促进农牧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始终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服务和合作经营,获取更高经济效益,促进成员增收。
三、创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和工作机制
(七)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多形式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依托农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产品、矿产资源、旅游业和工程建设等,多形式多层次地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方式上,可以由经营大户、村干部、科技人员和能人牵头兴办,也可以各类企业牵头兴办,形成多元主体竞相参与的格局。在联结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入股的形式紧密合作,也可以采取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结合。
当前,我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可归纳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两种主要类型。
1.积极培育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较为紧密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其联结紧密,自我发展能力强,带动辐射广,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要积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专业协会、经济联合体,逐步向实体化的专业合作社转型。
2.大力发展专业协会。专业协会是较为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初级形式。要积极引导其拓展合作领域,扩大经营与服务范围,提高自身发展活力和对农牧民的吸引力。引导其逐步走向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为培育成联系更紧密、带动力更强的专业合作社打好基础。
(八)规范程序,完善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确立法律主体地位。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经县农牧部门审查确认并办理认定手续;经营性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非经营性的农牧民专业协会由县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组织”登记手续。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限制,只要是农牧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应予登记发照。注册登记应简化手续、及时办理。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免予验资。登记、发照和年检时不收取费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2.切实搞好培训工作。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典型示范、参观考察、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县乡村基层干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以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运作方式、市场营销和财务核算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培养一批既熟悉具体运作方法,又善于经营管理的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