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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及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注重实效、分步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各区县(自治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达标率2009年要达到40%、2010年达到60%、2011年达到80%,到2012年,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通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日常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和谐平安重庆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标准。通过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到“一明确、三建立、五规范”的标准。“一明确”:即明确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实现岗位职责明晰化。“三建立”:即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实现管理组织体系化;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实现日常管理制度化;建立完善消防档案,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五规范”:即规范防火巡查、检查,实现消防检查常态化;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实现内部建设统一化:规范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实现设施保养专业化;规范消防宣传培训,实现消防知识普及化: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实现火灾处置程序化。
  二、认真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制订本地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成立组织机构,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人员;认真组织召开本地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会议,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市公安消防局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
  (三)市教委职责:负责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直接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系统“样板学校”评定挂钩。
  (四)市商委职责:负责加强对商场、市场等商贸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检查督导,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系统评优评先等行业管理措施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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