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体育锻炼时间和参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管理,聘请、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卫生防病教育以及防火、防震、防溺水、防侵害等安全避险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逃生方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证校舍和活动场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通风和采光条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并及时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用品,应当保证质量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及时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考试成绩和名次;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名次安排未成年学生座位;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或者采取变相手段向未成年学生收取费用和实物;不得以经济手段惩处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品行和生活等情况,共同做好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帮助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学生联合会等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帮助解决活动中的困难。
第三十条 依法设立的专门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